1. 申办经营ICP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 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公司概况,包括从事ICP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等;
4. 公司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5.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7.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
8.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9.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内容。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获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活动。
1. 若您是自行备案,请您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看备案情况;若是接入商代为备案的,请您联系空间接入商查看备案情况。
2. 若备案信息没有被拒绝,且备案时间已经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请您联系网站备案信息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查明原因,例如您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的通信地址属于北京,则需要联系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查明原因。
3. 特别提醒:若您是内蒙古的客户,您除了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外,还要到内蒙古自治区网站备案资料管理系统再备案(两边都要备案)。
请您说明情况,并准备域名证书,将以上二项资料传真到域名备案号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注销该域名的备案信息。
BBS要单独备案,很抱歉,不可以。由于涉及专项审批,请您联系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专项前置审批手续,然后通过我司备案后台或者工信部提交备案,二者可以同时进行。
1.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在线索取用户名和密码,若索取失败,请使用第二种方法。
2.请您将书面申请资料及域名证书复印件(若您的网站主办者是企业,则域名证书复印件要加盖您企业的公章)传真到当地通管局。(您可以通过备案号来确定通管局归属,例如备案号是:京ICP备05038774号,则您必须向北京通管局申请)。若您是委托接入服务商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请联系您的接入商进行密码重置(注:对于备案系统升级之后代为备案的网站,接入商才有权限重置密码)。
若您提交的备案资料中电话及通讯地址填写境外,这样的备案资料我司无法代您提交备案审核,因为备案资料是根据通讯地址来确定所在省份,并由系统自动分配到各省通管局审核的。